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发展,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高新区设立科技发展资金,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自 2005 年起,每年预算安排 1000 万元额度作为科技发展资金,以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适当增加。年终节余,自动滚入下一年度。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作为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创新创业项目发展支持资金、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企业科技攻关的支持资金、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补贴等。目的是通过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吸引企业、科技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等多渠道对科技企业的投入。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高新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组成: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主任、创业中心(科技局)、项目局、财政局、经发局、审计局负责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创业中心(科技局)作为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制定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审定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组织项目并实施;负责企业申请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下达科技发展资金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成立科技发展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对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对申报支持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分为六个方面:
(一) 国家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执行《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二) 创新创业项目发展支持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高科技的生产、研发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具有产业化龙头作用的企业;
(三) 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与科研院所(含大专院校)联合进行科技研发和攻关活动,在明确产权关系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成立研发中心或攻关小组;支持科研院所通过与企业合作或自主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将自主科研成果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转化;
(四) 企业科技攻关的支持资金:企业在对自身主要产品的技术升级、换代以及关键性产品的自主研发、生产过程中,对于需要解决而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难题,可以向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协助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寻求技术攻关单位并提供部分支持资金;
(五) 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针对目前高新区孵化场地紧张,房租费用较高的情况,对联建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
(六) 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补贴:为推进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运行体系的实施,提高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区内企业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积极性,提升区内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按照《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第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至少 2 : 1 的自筹资金。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高新区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经营团队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技术创新意识,企业具备较高的科技开发能力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0%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 如属中外合资企业,其外资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 。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科技攻关支持资金,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企业成立超过 3 年以上,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税前利润超过 500 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配套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办法和时间,详见《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申报:由与科研院所有实质性合作的企业,或由科研院所参股或独立成立的企业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合作双方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申报项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请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资金申报:企业与具有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具有研发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和攻关,由企业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持资金申请,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合作双方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申报项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请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由孵化器内符合规定的企业提出,具体补贴方法:
(一) 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孵化器的房租补贴,按已有标准执行;
(二) 其它联建孵化器的补贴额度不超过年度预算中对该孵化器的补贴预算,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房租补贴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三) 已享受高新区管委会房租减免及房租补贴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的补贴:详见《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完税证明、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不得将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创业中心(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自筹资金不到位,未专款专用,未执行项目计划及经监理、评估认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中止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并追缴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对已完成的支持项目,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项目的实施绩效,与该企业其他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被支持单位(被支持单位须以法人身份购置固定资产、申请知识产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