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高新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积极性,根据《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对企业申请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给予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为高新区内注册企业,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能够按要求及时填写知识产权统计报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统计、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专利为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除外),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 商标为企业申请注册的主商标;
(三) 著作权为企业进行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以下列期限为准:
(一)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通知书发文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二) 实用新型申请:授权通知书发文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三)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四) 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签发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为:
(一) 发明专利补贴金额为 800 元 / 件,每家企业限 5 件;
(二)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金额 300 元 / 件,每家企业限 5 件;
(三) 商标注册补贴金额 500 元 / 件,每家企业限 1 件;
(四) 软件著作权补贴金额为 800 元 / 件,每家企业限 5 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局)负责组织发放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补贴。
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企业填写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到创业中心(科技局)进行登记、审核。批准后到创业中心(科技局)领取相应补贴。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费用发票复印件;
(二)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三)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实用新型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四)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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