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117001-1号
当事人:王敏
你于2022年1月17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 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月17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满堂街道执法科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举报内容为王敏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不配合调查, 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工作人员张俊于2022年1月25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王敏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查询明细表,证明王敏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王敏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俊证实王敏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
2022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 2101260720220117001-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2年1月17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第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3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116号亿达玖墅1-101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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