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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野山椒 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9-08-22

一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野山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7月1日,在河北省涿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野山椒”产品,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一份《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这份《检验报告》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到该单位。2019年7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成品库存。该单位现场提供了相关生产资质、上述产品批次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2019年7月4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以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由立案。

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之规定,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单位生产“野山椒”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125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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