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浑南区浑河堡街相约果坊生鲜超市销售的甘草杏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8月2日,我局接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堡街相约果坊生鲜超市在售甘草杏肉(话化类)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堡街相约果坊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 SC20190715)。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19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食字〔2019〕21-0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禁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对其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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