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备案
实施机关:市卫计委
设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诊疗科目须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3.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需要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5.医疗机构“麻、精一”处方样式;
6.医疗机构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姓名、职务;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和各岗位人员职责(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环节制度和各岗位人员职责;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照片:专库、门(急)诊药局、病房药局需提供防盗门、保险柜、铁栅栏(必须固定)、报警器或摄像头照片及有备药的病房需提供保险柜(小型保险柜必须固定)照片;
10.医疗机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具有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的正式授权文件,并附上处方权医师姓名、执业范围、技术职称、本人签名、医疗印章样式和药师姓名、技术职称、本人签名、专用印章样式;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勘验→处室审核→领导签字→窗口发件
办理地点: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5楼;
办事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83962575,839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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