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二、设定依据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三、申请条件
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2.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办理材料
1.辽宁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2.执业医师证书;
3.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从事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由当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当前所在单位工作不足3年的,由原任职单位和当前所在单位分别出具证明;
5.近两年内取得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五、办理地点: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B10窗口(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七、联系电话:024-83963810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详情见“注意事项”中相关说明)
2.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组织专家审查;
3.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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