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撤销、遗失损坏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单位
沈阳市旅游委员会
三、审批对象
旅行社
四、审批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五、申请条件
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旅行社、分支机构注销,或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损坏、遗失的。
六、办理方式
向沈阳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旅游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同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jianguan.12301.cn/)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及辽宁省旅游网(http://218.60.145.65/)提交变更申请。
七、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书》一份,包含以下内容:
(1)旅行社变更事项审批单(提交材料时,由窗口人员负责填写);
(2)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在选项框处打“√”;
(3)旅行社变更提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分社变更提交《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原件;
(4)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后附副本复印件;
(二)如旅行社为以下几类变更另需提交材料:
(1)变更企业经营场所:
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明记载房屋用途需为商业或办公。
(2)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变更经营范围:
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按时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4)出境社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旅行社股东会决议、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出资人变更时提供)。
(5)旅行社注销:
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提交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单、旅游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省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注销公告、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第一类) 。
(6)分社变更:
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总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单、旅游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分社注销:
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单、旅游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沈阳旅行社在沈分社还需提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第一类)。
(8)遗失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通过本省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受理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九、法定时限
无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沈阳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旅游窗口
联系人:王蕾蕾联系电话:83963851
(二)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
(三)市旅游委: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A座四楼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张玉圣联系电话:86909903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沈阳市旅游委员会:86909943、86905869
下载内容:沈阳市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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