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归国港、澳、台胞办理落户)
设定依据
公安部《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号)《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申请条件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归国港、澳、台胞办理落户。
办理材料
1、省公安厅开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2、港、澳、台胞《证件收缴证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3、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台领取结婚证的,需经港、澳、台律师行认证)4 、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籍窗口领取、申请人或委托人、户主现场填写)
办理地点
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户政科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4-23106098
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市局社区警务支队窗口受理-审批-派出所落户(现场领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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