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
【申请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所有人群
【办理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定点方式】
1.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所属分局的门诊统筹窗口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可拨打市医保局语音电话96856,按语音提示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5.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及所属分局变更定点时,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如需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9月1日至11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若变更下一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
【联系电话】024-62161146 024-621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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