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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公开信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0-09-30

浑南区广大城乡居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自“八不准”通知下发后,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全区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继续乱占耕地建房的,该拆除的必须坚决拆除,该追究相应纪律法律责任的,坚决予以追究。

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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