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中、小学校每年9月至11月办理;
(2)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其中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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