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劳社发〔2009〕13号关于执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