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转学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根据《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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