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一对夫妻终生未生育、未收养、也没有婚姻关系形成的继子女和过继过子女的夫妻,简称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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