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的规定:“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当事人可与户籍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取得联系,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具体流程请咨询当地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在沈阳再次就业后,向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是否可以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咨询电话:31401220。如在其他过程中遇到与档案相关的问题,请咨询(024)238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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