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1年9月16日
回复时间:2021年9月22日
回复单位:浑南区教育局
来信内容: 我想知道沈阳市教育局对于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否有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给予解答。
回复内容:您好!收到您关于“咨询幼儿园收费的问题”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收到您的来信,教育局相关科室积极处理问题。
2.经调查了解,从2019年9月1日起,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收费依据新的文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还请您随时关注,如有问题可以随时拨打幼教科电话,24206190。感谢您的宝贵来信。
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做了详细的说明,您表示非常满意。
感谢您对浑南区的信任与支持,欢迎继续关心、关注浑南区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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