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野绘
面对疫情防控,有居家隔离的,有出差滞留疫情防控区的,有不得不在家照顾提前放假未成年人的,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那么工资该怎么算?1月13日,市法院发布的两个和疫情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例会给我们一些指引,而法官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会给我们解惑。
案例1
出差滞留疫区
劳动者可正常获取工资
李某系甲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甲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甲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
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李某要求甲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李某虽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但其系因用人单位安排出差而滞留湖北,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故李某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间应按正常劳动领取工资。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劳动者的劳动以用人单位安排为前提,在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如因工作原因导致滞留进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充分考虑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正当性”。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2
企业因疫情停工
当月工资需全额支付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甲公司于每月月底向张某发放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甲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找到公司询问。甲公司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因企业停工张某没有上班,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张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本案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要求居家隔离工资照发
市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石瑷丹告诉记者,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和用人单位的陆续复工,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逐渐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民五庭召开全体员额法官会议,就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说法一
按要求居家隔离,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按本地区的防疫政策和所在社区要求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照顾子女,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说法二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在家照顾子女等)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不能到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上述假期的,可以考虑按事假处理,无需支付工资。
另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令(第3号)》第五条,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疫情防控期间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孙卓、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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