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2号令,要求加快提升全市新冠病毒检测能力,为常态化防控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按照第12号令要求,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将建设或改建1个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实验室,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施,到5月末形成核酸检测能力。市域内完成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备案并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同时,放开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的限制,实现全市核酸检测能力的整体提升。检测结果互认通用。
在加强检测人员配备与培训工作上,沈阳将加大对检测人员的培养力度,为检测机构配备充足力量,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所有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采样、检测、运送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严格培训,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到5月末,全市具备检测资质的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检测能力需求。
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检测准确率,加强实验室室间质控,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从样本采集、运送与保存到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流程监管。
沈阳还将确保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普通人群愿检尽检。科学划定重点人员检测范围,对境外来沈人员,有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院、学校、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等重点人群,按照感染风险水平和轻重缓急,分批分类有序实施,优先检测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入境人员、隔离人员和医务人员。
此外,第12号令还提出,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设备和开展检测提供资金保障。兼顾当前疫情防控需求和未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合理适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充分研判疫情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应检人员范围和时间点,提高检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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