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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晨报]全省法院确保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

稿源: 华商晨报 2018-09-13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组成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全省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

  据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斗争,确保黑恶势力犯罪受到严惩。

  省法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制定《辽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斗争有重点、有步骤推进;三级法院均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全面加强审判力量。

  省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督查督办、规范庭审等10个方面明确机制、进行规范;下发《关于建立线索深挖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在涉诉信访工作中深挖涉黑涉恶线索的通知》等,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省法院在依法严惩、消除后患上下足功夫。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充分运用财产罚没、追缴等多种手段,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对带有黑恶势力苗头的犯罪活动,善于运用禁止令等法律手段,坚决铲除滋生蔓延的土壤。

  为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全省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加强审理案件的流程管理、绩效管理,适时制定指导文件,建立类案参考制度,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

  此外,省法院还在完善机制、形成合力上下足功夫。健全立案、审判各阶段紧密衔接、高效运行的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执行审限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完善深挖线索机制,对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讯(询)问时,都要摸排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关系网”的线索信息,发现相关信息及时移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商制度,把握推进案件办理的主动权。

  典型案例·辽阳

  赵会英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获刑20年罚金35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会英等21人涉黑上诉案依法宣判,维持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对主犯赵会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定罪量刑。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消息。

  排挤竞争者打压反抗者

  经辽宁高院审理查明,赵会英为聚敛钱财、组织自己的势力,利用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前进村红砖厂对外发包之机,于1995年11月30日取得砖厂承包经营权,将段某等6人相继拢络到身边,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职工劳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活动,排挤竞争者,打压反抗者,牟取非法利益。

  2005年,赵会英当选曙光镇前进村村委会主任,伙同赵德忠等7人通过职务侵占、贪污等敛财、扩张势力,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铺平道路。

  欺压当地群众残害外来人员

  从1995年年末到案发,以赵会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欺压当地群众,残害外来人员,垄断村民自治组织,干扰、破坏了前进、峨眉两村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赵会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涉及故意伤害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强迫劳动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7起、贪污犯罪28起、违法事实20起。

  涉黑犯罪维持原判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赵会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惩处。

  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辽宁高院经二审审理,因法律发生变化,对其中4人所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予以改判,对赵会英等人涉黑及其他犯罪均予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葫芦岛

  王永国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主犯获刑19年罚金71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永国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脱逃、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永国等11人上诉,维持一审定罪量刑。

  葫芦岛王永国等人涉黑

  辽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间,王永国先后将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网罗到自己手下,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999年,王永国伙同其手下将杜某打伤。

  2002年,为争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十二区建筑工地砂石料供应,王永国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殴打郭某,后亲自持猎枪枪击刘某。至此,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具雏形。

  2003年,王永国凭借其恶名开始染指葫芦岛市钢屯镇钼矿开采业,由于团伙成员王永光等被判刑或死亡,王永国将社会闲散人员马奎龙拉拢到身边,吸纳荣长亮等人入伙,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在钢屯地区攫取了大量钱财,形成了以王永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马奎龙为骨干成员,以荣长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3年6月,王永国对被害人唐某进行威胁、恐吓,以低价强行从唐某手中购买杨家杖子工业公司矿区二厂三区的主坑口及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后又以退出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为条件,向唐某索要退股钱150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该组织成员以“偷矿”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凌某、曹某。

  王永国获得的巨额资金除供养组织成员日常开支以外,还用于案后组织成员“跑路”“平事”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脱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主犯王永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惩处。宣判后王永国等11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无问题,于是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华商晨报记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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