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关于沈阳市东陵区天赋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稿源: null 2017-10-20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许可证编号:SC10721011200775

  生产者名称:沈阳市东陵区天赋食品厂。

  生产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满堂乡荒地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

  食品类别:糕点

  二、案件性质及来源:

  案件性质: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来源:国家监督抽检

  三、案件检查和调查阶段基本情况:

  (一)2017年8月29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监督抽检任务,于2017年8月2日对该厂进行监督抽检,采样地点为该厂生产成品库,食品名称为冰豆糕(糕点)。被采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1日。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日期为2017年8月26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8月31日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17年8月1日生产的“冰豆糕”的成品及相关包装材料。该厂现场只提供出生产“冰豆糕”的生产许可证及今年生产“冰豆糕”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厂负责人承认2017年8月2日抽检的“冰豆糕”是该厂生产的食品。该产品是在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查中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NO2017GC012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该企业负责人陈述了如下事实:1.上述产品是该厂于2017年8月1日生产的,2017年8月5日销售的。

  2.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0件,全部销售出,产品成本价65元/件;销售价75元/件。3.经确认,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4.涉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100元。

  、处罚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含自由裁量理由):

  综上所述,该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该厂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的规定。拟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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