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关于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建议(第45号)的答复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1-04-29

周洪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依据现有的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我区出台了《浑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指导意见》(沈浑南政办发[2019]16号),在实际操作中,又针对各街道提出的疑难问题,组织召开了省市领导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对有关成员身份确认的疑难问题给予明确意见,并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补充意见》(沈浑农字[2020]244号)。

根据上述文件:

1 .关于婚嫁人口资格确认问题。原则上应在户口迁入的嫁入地确认资格。其承包地在原籍的应予以保留。不管在哪一方,都应确保婚嫁人员在其中一方确认成员资格。

2 .农嫁非人员,其在原籍获得承包地的应在原籍保留其成员身份。

3.关于新生人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 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比较复杂,各村情况不同,我们在制定政策时也是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宽接收、广覆盖”确认成员身份。根据区里出台的[2020]244号文件,在区里文件中没有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人群,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浑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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