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理治(张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理浑南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范围与注册登记不符的提案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第三条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浑南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的审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请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办理登记。对于拒不使用规范目录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我局将持续强化登记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