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加强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 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之规定,我局已完善内部制度,出台了《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优化律师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目前已试行该办法。
感谢您对浑南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