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关于规范工业园区转供电电价定价标准建议的答复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5-11-20

杨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工业园区转供电电价定价标准的建议收悉。区发改局非常重视,向市发展改革委咨询相关政策,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有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1.加强政策宣传方面。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电费不合理加价行为,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联合公开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确定了转供电电费收取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执法的责任及其他有关要求,发至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级供电公司,增量配网企业、省内各转供电主体,省内各转供电终端用户。下一步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制发了《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宣传告知书》,我们将委托区供电公司向各转供电主体发放《告知书》,向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广泛宣传转供电电价政策。区供电公司对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进行安全等培训时加强转供电政策宣传、政策解读,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2.强化成本监管方面。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明确规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体分摊。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价格变化、电价、电费构成等情况。转供电主体要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分摊方案。

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向终端用户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费用,属于转供电主体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3.加大执法力度方面。区供电公司要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交互机制,积极配合推进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督促区各供电公司推行“网上国网APP”和“转供电费码”,并开展应用培训指导。区供电公司利用“网上国网APP”和“转供电费码”收集掌握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转供主体信息和电量电费情况,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转供电环节加价可能,并对终端用户进行高低风险提示。

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各供电公司推动转供电主体推行“网上国网APP”和“转供电费码”,组织终端用户下载、注册和使用,以便全面掌握辖区内转供电终端用户名称、用电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监督执法,利用“网上国网APP”和“转供电费码”实施精准监管,对“红码”和“黄码”终端用户所在转供电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及时纠正违规加价行为。

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也可通过12345平台、12315投诉电话、电力公司24小时服务电话等渠道反映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第6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推动业主参与监督。转供电主体与新增转供电终端用户应就本转供电主体内电费分摊原则达成一致后,方可提供转供电服务。所有新增的转供电主体应确保转供电主体和所带全体终端用户计量装置齐全。存量转供电主体在满足改造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完成计量装置改造。区供电公司要求各工业园区在每月进行用电量审核、基本电价核定、电费计算等各个环节时,均应有业主代表参与。同时按月在显著位置公示电费收取情况,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感谢您对浑南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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