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物业源头治理,绘就百姓“幸福”美景的建议提案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拓展服务法定职责,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我局目前主要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给业主断水断电断网等违法行为,业主可以通过12345热线联系街道社区、我局公开诉求电话、信访等渠道反映问题,我局接到问题一定会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2)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多,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我局会对有培训需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宣讲《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以我局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要案例,在此基础上解读条例,帮助物业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更好的理解物业管理条例,更精准的提供物业服务。对于代表的建议,我局会认真采纳,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计划,并收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以使其更好地为业主们服务。
(3)关于完善法律体系相关建议,目前区级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政策,或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产生。但我局会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严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4)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工作。对于有需要的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另外目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积极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1+3+N”多方协调运行机制,汇聚整合服务力量,以党建引领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协调化解住宅区矛盾纠纷,提升住宅区管理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搭建“1+3+N”联动平台,形成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体,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工作模式,同样可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监督其履行物业服务。
2.加强行业职能监管,明确监管归属职责
目前区级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制度和评价定级机制的权限,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我局会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标准》在智慧物业平台对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扣分处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行业风气,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希望各立法部门加快制定相关条例,明晰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目前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估、考评工作。我局于2023年12月响应沈阳市房产局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日常考评的工作方案》)与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工作(每季度开展),目前仍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由园区业主、属地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分,我局对全区排名靠后的十家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关于完善线上投诉平台建议,目前线上投诉平台统一依托12345热线、网上信访、市长信箱等渠道进行统筹分配处理。
3.提升物业准入门槛,建立质价评估机制
(1)建立完善价格评估机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加强政府对质价监管。法律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原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负责物业服务费用相关政策的制定,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修改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的标准,但目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制定已交由市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最终根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
(2)倡导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关于住户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导致物业不能及时收缴物业费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为推动物业和业主关系平稳发展,形成关系的良性循环。双方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严格落实物业合同规定下的相关工作,更好服务小区业主;另一方面,业主应积极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物业服务提供良好支撑。但目前对于物业费的缴纳工作,目前大部分情况取决于业主个人自身的主观意志,虽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各个小区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物业服务相关标准,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也是业主的权利,我局会努力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共同进步,以期早日达到相关标准,促使业主自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3)关于目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制定和收取。目前各园区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皆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收取。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但实际目前我省市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价已经推向市场,由市场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未有相关政府指导价。关于物业服务行业的资质已于2017年废除,目前物业服务行业已无从业资质。对于今后的行业工作是否还会建立相关机制还需依托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
4.发挥基层监督力量,健全业主自治制度
(1)关于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成立。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如果物业小区具备相关条件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我局也会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岗前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若园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者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根据沈阳市委编办2022年112号文《市委编办关于建强区县(市)住宅区服务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增设了住宅社区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指导办公室,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我区执法局也根据沈阳市相关规定,启动执法大队下沉街道,扩大一线执法人员队伍,监督与执法共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2)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积极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1+3+N”多方协调运行机制,汇聚整合服务力量,以党建引领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协调化解住宅区矛盾纠纷,提升住宅区管理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搭建“1+3+N”联动平台,形成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体,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工作模式,同样可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监督其履行物业服务。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行业风气,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感谢您对物业行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