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0〕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要求,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主动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本细则所称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为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特殊事项中可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学者的方式协助检查。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由各业务线条共同参与完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线条的职能整合,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即“一单”、动态更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人员名录库,即“两库”。
(二)建立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机制、拟订随机抽查工作制度、抽查工作细则和双随机执法检查案卷通用文书等规范性文件。
(三)制订市本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报市级司法部门审核并、公示。
(四)组织实施市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安排部署市本级随机抽查工作任务,落实上级下发的抽查任务,及时录入并公示抽查结果。
(五)协调推进随机抽查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
(六)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和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落实上级下发的抽查任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本级“一单两库”。
(二)建立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机制。
(三)统筹制订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报同级司法部门审核并公示。
(四)组织实施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落实上级下发的抽查任务,及时录入并公示抽查结果。
(五)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
第七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职责:
(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推进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建立“一单两库”,建立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机制、拟订随机抽查工作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双随机执法检查案卷通用文书。定期搜集、总结、通报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编制市局执法人员名单,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建立健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审核各相关处室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部门审核并公示。
(三)各相关处室负责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拟订本业务线条年度抽查计划报法规处备案,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相关处室合并安排;建立与本业务线条随机抽查事项有关的检查对象库,建立本业务线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指导各区(市)县本业务条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抽查工作,并按月向牵头处室报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情况月报表》。
(四)应急处置与预警处负责推进相关系统平台的功能完善、运行、维护等信息化建设工作。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和沈阳市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的数据对接,按照监管部门的业务需求,开展相关信用数据的交换共享,实现通过平台进行“双随机”即随机抽取匹配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一公开”即抽查计划、任务及抽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行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权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局委托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检查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做好工作指导、统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可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或者沈阳市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进行;涉及其他主体、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的检查事项,以及省级平台未覆盖的主体和检查事项,依托市级平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市局制订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个检查事项的,应整合检查事项、优化检查流程、实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
(一)按抽查事项分级分类建立“两库”。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健全市级业务线条“两库”,并指导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口业务线条建立“两库”,形成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边界清晰。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属于营利性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信息与市场主体相关登记、监管、执法等系统保持同步更新。属于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信息与相关业务系统及信用中国(辽宁沈阳)保持同步更新。属于非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信息与市场监管相关业务系统保持同步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际执法层级和执法边界调整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非执法人员专家信息,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更新。
第十二条 制订年度抽查计划。
(一)市级年度抽查计划。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每年年初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制订全市本业务线条的年度抽查计划。市局法规处负责汇总抽查计划,形成市级年度抽查计划,报司法部门审核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示。市局制订年度抽查计划后,可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报司法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二)区(市)县级年度抽查计划。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市局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年初统筹制订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部门审核并公示。抽查计划制订后,可根据当地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安排计划内容。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抽查比例、重点领域及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备等情况,防止过度检查,确保监管到位。
(四)抽查频次和比例。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含省局下达的抽查任务)。定向抽查由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评价高和风险指数低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反之,则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加强监管数据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在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基础上,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投诉举报等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对不同信用类别、风险程度及问题区域、领域的监管对象在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增强抽查检查精准性靶向性,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实现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重点严查”。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抽查方案,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产生检查对象。不属于重点检查事项且不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
(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查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确定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一)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始终把随机不确定性要求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除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凡是能够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不随意、不“点名”,能够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不指定、不固定;检查对象不适用随机抽取或检查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尽可能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区域等方面体现随机原则,
(二)依法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开展抽查检查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加强工作指导。
(三)严格按规定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向检查对象发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告知书》,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抽查检查中,各单位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果、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登记表》,应由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请有关人员见证记录。
(四)推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结合专项整治,发起部门为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为该项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抽查检查事项为专项整治重点工作所涉及到的各部门监管事项;二是针对本地区市场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指定主要部门牵头,选择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三是对监管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范围、种类相同或相近的部门进行编组组合,分别由不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常态化抽查。
(五)限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复核、谁负责”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结果信息,确保检查内容与结果准确、一致,并经复核人员审查后,相关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
第十五条 抽查档案管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等,应单独组成随机抽查专卷,并进行扫描、装卷、归档,统一存放于检查对象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等与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抽查材料,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结果公示运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均应于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及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专门的信息平台等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七条 抽查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强化结果运用,加快推进数据共通共享和部门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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