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武光:
你2020年5月22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33-17号2-1/2-1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阳光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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