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辽沈阳浑南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2101260320201125077号
张棋:
经查,你(单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10号龙湖天璞D6-1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于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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