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辽沈阳浑南综执催字[2020]第2101261320200330023号
张帅:
本机关于2020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阳浑南综执处决字【2020】第2101261320200330023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自行拆除在浑南区南堤东路57号(金地艺境小区)155#6号违法建设的地下室及构筑物接建部分。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1月14日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