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辽沈阳浑南综执催字[2019]第6220133号
马天雪: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城行执浑南罚决字【2019】第6220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改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处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29号(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