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辽沈阳浑南综执强决字[2021]第2101260320210616144号
当事人:罗静、王新宇
因你在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17号2-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月7日向你下达了《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阳浑南综执处决字【2021】第2101260320210616144号)限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17号2-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经催告《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1】第210126320210616144号)和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公告》(辽沈浑南城限拆公告字【2021】第210126320210616144号),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款之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后对你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17号2-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你如主张对建筑材料的权利,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本机关将执行代履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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