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2]第2101260820220728026号
当事人:周家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 年7月28日对你(单位)于2022年7月28日在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东路125-1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2年7月28日,在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东路125-1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五日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