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715009号
当事人:夏士刚
你于2022年7月1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7月15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满堂街道执法科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举报内容为夏士刚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建设违建,执法人员张力、冯向辉现场检查发现夏士刚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房屋南侧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露台和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工作人员祝文龙于2022年8月15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夏士刚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露台和房屋西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夏士刚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夏士刚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南侧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露台和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
2022年10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 2101260720220715009),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2年7月1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南侧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露台和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南侧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露台和连接外墙主体接建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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