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1]第2101260720210603014号
戴显明: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作出《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01260720210603014),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19-2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19-2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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