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1]第2101260220210426027号
沈阳常鸿鸣物资经销处: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阳浑南综执处决字[2021]第2101260220210426027号),要求你(单位)关闭城市垃圾排放场、清除垃圾,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关闭城市垃圾排放场、清除垃圾;
2、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缴纳滞纳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