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2]第2101261420221022001号
当事人: 辽宁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于 2022 年3月 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 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2年3月 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设计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诉、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