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1]第2101260120210705079号
马江: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城决字[2021]第2101260120210705079号),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浑南区朗云街5-5106号1-9-2(河畔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在浑南区朗云街5-5106号1-9-2(河畔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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