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1]第2101260120211221190号
张铁: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限拆决字[2022]第2101260120211221190号),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12-32号2-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在浑南区浑南中路12-32号2-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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