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辽沈阳浑南城综执强决字[2021]第2101260120210705087号
赵琦:
你(单位)在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108号1-6-2(河畔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阳浑南综执处决字【2021】第2101260120210705087号)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108号1-6-2(河畔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经本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辽沈阳浑南综执催字【2021】2101260120210705087号)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108号1-6-2(河畔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于15日后进行强制拆除。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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