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1420221022001号
当事人:辽宁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3月8日实施了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3月8日,你(单位)于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身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录像,证明该项目地点;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此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移送《关于请求处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函》的函。
2023年3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2)第210126142022102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2)第2101261420221022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2年3月8日在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3月8日于浑南区棋盘山风景区内在棋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肆拾壹元整(3724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盛京银行或使用微信、支付宝在线上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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