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
张秋文: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173甲号1单元原有房屋西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二层房屋,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173甲号1单元原有房屋西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二层房屋。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