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2〕第2101260720220715009号
夏士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715009号),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的露台和房屋西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8-129号1-1房屋南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两层房屋、南侧三层封闭的露台和房屋西侧连接外墙主体接建的一、二层房屋和三层露台。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