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张秋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3-08-3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强执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

当事人:张秋文        

你(单位)在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173甲号1单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173甲号1单元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经本机关《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和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公告》(辽沈浑南城限拆公告字[2022]第2101260720220726017号)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森林路2-173甲号1单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于2023年9月5日后进行强制拆除。你如主张对建筑材料的权利,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本机关将执行代履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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