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4-0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3)第21012600520230911030号

当事人: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开发建设的雄州千锦汇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情形,涉及地上部分北侧建筑物、南侧建筑物、西北侧建筑物、西南侧建筑物以及地下部分建筑物(以现状为准)。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3年9月22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向本机关发来认定函,确认你单位在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雄州千锦汇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2.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告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到桃仙街道执法科接受调查;

3.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一份;

4.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6.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书一份;

8.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2023年11月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以证明你单位在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雄州千锦汇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

10.2023年11月13日对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被委托人于敏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3]第210126052023091103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3]第2101260520230911030号)。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雄州千锦汇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来函认定“沈阳实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属于客观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雄州千锦汇项目地上部分北侧建筑物、南侧建筑物、西北侧建筑物、西南侧建筑物以及地下部分建筑物(以现状为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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