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4)第21012601202401230101号
当事人:田文锋
你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37号1-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在房屋南侧建设阳光房,长宽高分别约为5米*2.5米*3米,面积约为12.5平方米。建设材料为塑钢或断桥铝门窗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你身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有此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确此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关于商请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情况》的复函,对该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2024年2月8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2101260120240123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4)第2101260120240123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1月23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37号1-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2024年1月23日于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5-537号1-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及《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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