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辽沈(浑南)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2101260720240116004号
赵鹏飞:
因你(单位)涉嫌在浑南区东陵南街16-38号2-4-1擅自建设搭建房屋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4 年 3 月 11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恢复原状。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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