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2〕第2101260120221031036-2号
马忠铭: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作出《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 )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120221031036-2),要求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29号(1-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29号(1-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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