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杨洪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4-04-1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2101260120240226017号

当事人:杨洪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11-8号1-18-2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11-8号1-18-2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具体违法建设情况为在18楼屋顶建设房屋,长宽高分别约为12米10米*3米,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11-8号1-18-2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11-8号1-18-2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5项的规定及《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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