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强执决字[2022]第2101260120221108027号
当事人:王福贺
你(单位)在 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22号(2-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2]第2101260120221108027号),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22号(2-1-2)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经本机关《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2]2101260120221108027号)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22号(2-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于15日后进行强制拆除。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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